一、如何执行财经纪律?
一切行为都要经得起审计
二、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一,挪用公款
二,贪污公款
处分:开除或者报警处理。
三、财政纪律与财经纪律区别?
财经纪律是:财政和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一般来说,凡是财经法规、制度中的有关规定都是财经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都属于财经纪律。其中,较普遍应遵行的纪律主要包括:
(1)不准擅自调价及变相调价,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不准隐瞒、私分公共财物和资金,或无偿拨付它用;
(3)不准擅自动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或旅游;
(4)不准未经办理批准手续和批件,擅自购买和自置属于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
(5)其他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行为。
财务制度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企业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制度制定的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财务制度业务模块:
1.预算管理预算、审核、预算编制、资金预算、预算执行监督与控制
2.会计核算凭证管理、记账核算、成本核算、审核监督、会计制度
3.财务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应收账款管理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成本管理
4.投融资管理投资效益分析、投资决策管理、投资后管理、融资管理
四、财经纪律属于六大纪律哪类?
党的经济纪律,亦称“财经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尤其是党的干部在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党员、干部队伍中违反经济纪律的现象越来越突出,适应这种要求,党中央做出了一系列加强党的经济纪律的规定。
五、财经纪律包括哪些内容?
六大纪律是指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财经纪律是财政和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一般来说,凡是财经法规、制度中的有关规定都是财经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都属于财经纪律。其中,较普遍应遵行的纪律主要包括:
(1)不准擅自调价及变相调价,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不准隐瞒、私分公共财物和资金,或无偿拨付它用;
(3)不准擅自动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或旅游;
(4)不准未经办理批准手续和批件,擅自购买和自置属于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5)其他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行为。
六、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处罚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财经纪律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