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财经中心主任职责?
答:乡镇财经中心主任职责:
1、贯彻落实乡镇财经中心有关制度和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完成工区指挥部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全面负责办公室职能范围内的工作。 2、向财经中心提供考评意见。负责组织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及进行财务分析。
3、参加财经中心的有关会议。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政治及专业学习和考核工作。
4、检查考核办公室各职员工作情况,并及时给予指导,提出意见或给予奖罚。负责完成各项上交任务。
5、认真贯彻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审定办公室管理的规章制度。
6、协调办公室的人员业务范围及办公设备。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7、审签对内、外结算报表。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上级部门和要求,认真编制本单位的年、季、月份的财务和成本计划并组织实现。
8、批准全办公室职员3天以内的请假期。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核算和监督作用。
9、拟定业务培训计划,审定外出培训合同。建立正常的学习制度,组织财务人员业务学习,提高专业认识水平,掌握财务人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表扬先进,帮助后进,制定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办法。
10、对财经中心的经营及财务情况,定期向财经中心或主管领导汇报。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商场物业管理的十大要点?
(一)文明服务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物业中心各类员工守时守纪,着装整洁,礼貌待人,严格按《服务准则》,做好各项服务。
(二)整体环境
公园公共场所没有堆积物,地面平整,无建筑垃圾。公园整体外貌无损坏,房屋达到完好或基本完好的标准,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三)清洁卫生
公园内公共部位清扫保洁,卫生无死角。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管道、沟渠畅通,无积污堵塞,公园公共走廊洁净,不堆放杂物,排污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四)楼外绿化
公园外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化分布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培植得当,环境优雅宜人。
(五)治安管理
公园内治安保卫制度化、防偷盗、防自然灾害,有制度、有设施、有公约、有专人负责。公园内治安人员尽职尽责,确保公园业主(使用)人身财产安全和商业机密。
(六)经费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无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收费统一,手续简便,方便业主,各种费用收缴及时。物业中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会人员无贪污、挪用行为,并厉行节约,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七)设施齐备
公园内给排水、供电、通讯、照明、消防、监控、文体等设施齐全完备,运作正常,不改变原设计用途,发现破损及时修理。
(八)楼内文化
积极开展文化活动,宣传教育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开展有计划、有制度,积极培养爱护公物,遵守法纪,团结互助,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共同创建文明公园。
(九)机构职能
物业中心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协调管理。行政管理尽职尽责,监督机制完善。召开各种会议有记录(纪要),开展各项活动有效益。资料、档案齐全,保存完好。
(十)管住关系
“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贯穿在各项管理服务之中,切实体现“为业主(使用人)排忧解难”,使业主(使用人)满意。
三、农村清账要出示支出单吗?
农村清账需要出示支出单。财务账目清理,一方面要查看实际收入进账情况,另一个方面就要查看各项支出账单情况。如果账目混乱不清,大多出在支出上面,有的超范围接待开支,有的虚开发票冲抵开支,有的少支多报,还有的用白条下账,等等。农村账目也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所以清账必须认真核查支出账单。
四、川工发2018年6号文件具体内容?
1.
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2.
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
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4.
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
五、财经纪律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