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员体检机构审批标准?
1、年龄:18-70周岁;
2、身高:不限;
3、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即E字表0.8)以上;
4、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5、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 大于5厘米;
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必须是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是指:
1、卫生局确认的本市市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本市区、县中心医院
二、医疗机构前置审批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前置审批基本标准为: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可以跨市体检吗?
可以在外市进行进行的,一般的公司对这方面是没有进行强制性要求,并不会强调在本地或者指定医院。
但是我们在进行体检的时候,必须要选择一些比较有权威的医疗机构,选择医院的时候必须要在三甲等级以上的医院才可以,因为只有这种等级的医院才具有新福利。
四、健康体检机构有什么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公立性医疗机构...
能独立开展学生健康检查工作;
3.
能对学生健康检查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4.
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足够的学生健康检查场所、工作条件和必备的。
五、托幼机构教师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患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者;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者;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者。
3、患结核病未治愈者。
六、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首先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师资力量。教师水平人力证书等等
七、健康证体检合格标准?
办理健康证所要检查的项目根据职业的不同,检查标准也不同。
检查一般包括:
1、首先先进行内科查体:量血压、心肺听诊、看是否有高血压、心脏病、灰指甲、皮肤病。
2、然后做胸透,主要是检查肺部是否有异常(如肺结核等传染病)。
3、检验尿常规、大便,主要是为了检查痢疾、伤寒、大肠杆菌等传染病。
4、最后是抽血,主要是肝功能化验,检查是否有肝炎或其他传染病。
以上都合格才算通过
八、健康体检科设置标准?
一、诊疗科目
应当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二、科室设置
应当包括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
三、人员配置
(一)至少有2名具有内、外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每个临床检查科室、医技检查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0名护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技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
(四)质量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相应人员。
四、基本设施
(一)具有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疗用房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各检查科室应独立,每检查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
(二)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等功能要求。
(三)体检区域应当有空气调节设备,保持适宜温度与良好通风,各物理检查科室与辅助仪器检查项目独立设置并有规范、清晰、醒目的标识导向系统。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五)健康体检中心的建设,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与规范。
五、分区布局
(一)候检与咨询区
空间相对开放,设置独立,有明确的标识,有专人负责。
九、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第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四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十、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要求?
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时,通常会有一些要求和规定。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申请要求:
1. 预约:通常需要提前预约才能进行健康体检。可以通过电话、在线预约系统或直接到医疗机构进行预约。
2. 身份证明:通常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
3. 健康问卷:通常要求填写健康问卷,提供基本的个人信息、家族病史、过往病史等。
4. 检查项目选择:根据个人健康状况和需求,可以选择相应的检查项目。医疗机构会根据预约体检的目的提供合适的项目和建议。
5. 空腹要求:有些检查项目需要空腹进行,因此通常会要求提前8-12小时没有进食。
6. 特殊准备:有些特殊检查项目可能需要特殊准备,如停止某些药物使用、避免某些食物等。医疗机构会提前告知这些准备要求。
7. 支付费用:健康体检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在预约时了解具体费用和支付方式,并保持现金或银行卡用于付款。
重要的是,在进行健康体检前,建议咨询医疗机构,了解其具体的申请要求和流程,以便顺利进行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