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法分类?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制作、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如悬赏广告、捐助行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1、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表演合同、授课合同等。劳务之债有标的,但是没有标的物。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财物之债由标的也有标的物。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
(1)独一无二的物,如某栋房子,某一块土地,《海贼王》的手稿;
(2)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如甲在乙的牛棚里选了初生牛犊一头,约定乙饲养6个月后给甲,这头牛犊原本是种类物,被甲制定后就变成特定物了。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向乙出售50头羊和10头牛。”这是简单之债,因为虽然标的物有很多歌,但是标的只有一个。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比如甲向乙购买了一个电水壶,电水壶因为缺陷漏电,乙因此灼伤。根据《民法典》的内容,乙有权对甲主张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这就是选择之债。
1、单一之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人之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二人以上的债。
注意:只有对同一个债,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两个债,所以不能认定是多数人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为按务债券。
2、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二、债的学理分类?
1. 单一之债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一人(一个人的名义)的债。
2. 多数人之债就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是多人(多个名称)的债。和共有制度一样也分为按份的按份之债和连带的连带之债。按份的就各自承担自己的份额,连带的,对外来看就一个人还全部,一人拿全部。对内来看超出自己份额多还的,有权向少还没还的追偿。假如某一个不能还了,他的债务由其他人按比例分担。在债权人要免除某人债务人的债务时,只能免除他的份额,同时也会消灭这个份额内其他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要某个债务人推迟还款时,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会推迟。若部分债务与债权都在一个人身上时,在扣除他自己承担的份额后,对其他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3. 在连带之债中,份额难以确定的,就当份额一样。债务和债权的规则一样。
4. 财务之债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就是没有替代的,特定财务消灭了就不用履行了,种类就可以找替代物继续履行。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都是种类之债。
5. 劳务之债也一样不履行不能强制执行,只能请求第三人替代或损害赔偿。只有他和特定之债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其他能换就换,能抵就抵。
6. 货币之债就是典型的可以继续履行的,因为就是钱的问题,也是唯一一种能够互相抵消的债务。
7. 简单之债就是债务人只有一种方法履行的债务。
8. 选择之债就是有几种方法可以履行的债务,任选一种,假如期限到前还没选择履行的,由债权人选择。
9. 综合债的法定和学理分类,我们可以选择出它是什么债,也是分四步走:第一步,找人数,确定单一或多人;第二步,找标的,确定财务、劳务、货币。第三步,找原因,确定意定、法定、自然之债;第四步,看标的是否可选,确定简单或选择之债。
三、合肥房地产监管流程?
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客户方首付款资产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交易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交易中心完成过户银行,凭收件收据将贷款划转至资金监管账户,领取产权与不动产登记证明,监管资金划付至业主账户。
四、房地产监管部门?
各地名称有所差别,国家性的管理部门主要是建设部,以下依次级别:各省建设厅或省建设委员会、区建设委员会、地区房管所
五、房地产项目监管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领导讲话精神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围绕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优势,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存在的虚假宣传、消费侵权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通过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整治重点内容
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展示咨询中心)、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公司、机构进行重点调查。
(一)违规预(销)售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销售商品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
4.中介机构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5.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6.未按规定制定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
7.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
8.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9.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
10.中介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
(二)销售现场违规行为
1.未按要求公示有关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
2.未公开全部房源、价格,未将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3.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房价,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等;
4.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5.中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的行为等。
(三)虚假宣传行为
1.不具备预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
2.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文号的;
3.房地产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等。
(四)合同欺诈行为
1.未按相关规定与购房者签订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或条款有免除自已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4.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5.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无正当理由扣留押金、不退订金;
6.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7.中介机构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过户、贷款、担保、评估、公证等服务,未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并额外收取费用;
8.中介机构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等。
三、严格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实施顶格裁量、严厉处罚,加大查处力度。对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预(销)售行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停业整顿、取消网上签约资格、行政处罚、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措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预(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意义。强化舆论宣传,务求取得实效。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发布信息,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发布机制,通过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向社会权威发布房地产领域合法建设项目情况,向公众提示购房风险,避免群众购买违法建设的房屋。
六、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资金规定?
房地产监管账户是这样规定的,贷款银行在办理产权前,先将贷款划入资金监管账户,房子过户后再划入卖方账户,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在监管银行都开设账户。
银行是卖方(开发商或房产中介等)和买方(购房者)之外的第三者,对资金存在“监督”职责,资金监管有利于保障买卖双方的资金安全。
类似于大家网购使用的支付宝,买家收到商品后在支付宝确认,支付宝平台收到买家收货的信息后,最终给卖家付款。
七、公司债监管账户如何开立?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4、与经办行签订的账户监管协议;
5、账户监管业务审批表;
监管帐户:是指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八、监管分类大类有哪些?
监督分类一般是先在图像中选取已知样本 ( 训练区) 的统计数据,从中找出分类的参数、条件,建立判别函数,然后对整个图像或待分类像元作出判别归类。
遥感图像处理中常用的监督分类方法有最小距离法、贝叶斯线性和非线性判别法 ( 最大似然法) 、多级分割法 ( 平行六面体法) 、特征曲线法 ( 光谱角法) 、马氏距离法、费歇尔线性判别法等。
九、五级分类 监管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保险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提升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保险机构投资资产划分为不同级别的过程。
需要进行风险分类的资产包括保险机构投资的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之外的资产。
第三条 评估保险机构资产质量,应以风险为基础,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为:
正常类: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
关注类:资产未出现显著减值迹象,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潜在缺陷”。
次级类: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
可疑类: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其基本特征为“基本损失”。
本指引中各类资产分类应按照核心定义的基本要求,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审慎细致分类。
第四条 资产风险分类应当以资产价值安全程度为核心,以投资成本为基准,合理评估资产风险和实际价值,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以保险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已经发生的或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
(二)真实原则。广泛搜集保险资产的各类信息,采用穿透法,深入分析偿债主体和标的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保险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对保险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
(四)动态原则。当出现有可能影响保险资产安全的风险因素时,应适时、动态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 通过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保险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全面、真实、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二)发现保险资金使用、管理、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
(三)为判断保险机构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足提供参考。
第二章 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
第六条 本指引中所称“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并包括其他金融资产中具有固定收益属性的资产。
第七条 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形式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持有到期的企业(公司)债券,以及具有固定收益资产特征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八条 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的定义为:
正常类:偿债主体和交易相关各方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保险机构投资的本金及收益不能按时足额收回。
关注类:尽管偿债主体和交易相关各方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类:偿债主体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保险机构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增信措施,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类:偿债主体无法足额偿还保险机构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增信措施,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保险机构投资的本金及收益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九条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发行主体和偿债主体的信用状况;
(二)偿债主体的偿还能力;
(三)资产的增信措施;
(四)资产偿还的法律责任;
(五)偿债主体和发行主体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状况。
信用状况包括声誉、信用评级、征信记录、偿还记录、偿还意愿等;偿还能力包括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影响偿还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十条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分类时,应将资产及收益的逾期天数作为资产分类的重要指标。
(一)本金或利息存在逾期情形,且逾期不超过60天(含)的,相应资产划分为次级类;
(二)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上至180天(含)的,相应资产划分为可疑类;
(三)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相应资产划分为损失类。
本金和利息的逾期天数由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计算,合同约定宽限期的,可以以宽限期届满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有债权特性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资产的分类,应采用穿透法,对标的基础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同时考虑偿债主体的资质和风险控制体系、产品交易结构、还款来源、增信措施等因素。
(一)基础资产为单个项目的,分类标准如下:
1.正常类: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标的基础资产权属明确、边界清晰、形态完整、要件齐全;(2)标的基础资产具有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或预期收益明确;(3)产品交易结构清晰、简单;(4)偿债主体经营状况良好、偿还能力充足、风险控制措施齐备,或产品增信措施较强。
2.关注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基础资产权属、边界、形态和要件,出现较小瑕疵;(2)标的基础资产有现金流但不稳定,或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3)尽管偿债主体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其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
3.次级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基础资产质量出现恶化情况,其预期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已无现金流;且偿债主体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保险机构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2)保险机构投资本金或利息的回收存在逾期情形,且逾期不超过60天(含)。
4.可疑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产品到期后未能得到足额偿付,且损失较大;(2)标的基础资产质量严重恶化,价值严重贬值;且偿债主体无法足额偿还保险机构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3)投资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上至180天(含)。
5.损失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基础资产已灭失或丧失价值,且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偿债主体仍不能偿还到期本金和收益;(2)投资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以上。
(二)基础资产为多个项目的,保险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进行资产分类;保险机构不具备相关能力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相应资产的价值,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正常类:评估价值不低于投资成本,没有影响投资的不利因素。
2.关注类:评估价值虽不低于投资成本,但估计存在影响投资的不利因素。
3.次级类:评估价值低于投资成本,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以内。
4.可疑类:评估价值低于投资成本,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含)-80%之间。
5.损失类:评估价值低于投资成本,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在80%(含)以上。
预计损失率=〔(投资成本-评估价值)/投资成本〕×100%
第十二条 对于以长期投资为目的、持有到期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等,应根据债券存续期、发行人信用及增信措施等情况,按照风险分析法进行分类。其分类标准如下:
(一)正常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券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债券发行人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充足。
(二)关注类:债券发行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券本息,但存在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宏观经济、行业和市场发生变化,或债券发行人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债券发行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偿还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三)次级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债券处于存续期内,债券发行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即使执行增信措施,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2.债券投资本金或利息的回收存在逾期情形,且逾期不超过60天(含)。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债券发行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出现较大问题,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四)可疑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债券到期后出现偿付问题,即使执行增信措施,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2.债券虽然处于存续期内,但已经宣布违约;
3.债券投资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上至180天(含)。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债券发行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恶化,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收入来源很不稳定。
(五)损失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债券发行人已经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经关门停业,且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券发行人仍不能偿还到期本金和收益;
2.债券发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债券投资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确认款项无法收回。
第十三条 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的分类,应主要考虑发行主体及偿债主体的声誉、信用评级、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以及产品交易结构、产品增信措施等因素,同时采用穿透法,考虑标的基础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具体分类可比照第十一条的标准。
第三章 权益类资产分类标准
第十四条 本指引中所称“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权和股权金融产品。
股权是指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
股权金融产品是指保险机构投资的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类金融产品,包括未上市股权投资基金、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股权投资计划、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权益类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权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的风险分类如下:
(一)对于可以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公允市场价格的,按投资成本与公允市场价格孰低法进行分类。公允市场价格的确定原则为:如存在活跃市场的,其市价即为公允市场价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股权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股权的公允市场价格应比照相关类似股权的市价确定。类似股权建议选择上市公司,参考标准为:公司所属行业、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方面的指标基本相同。
1.正常类:公允市场价格不低于投资成本,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2.关注类:公允市场价格虽不低于投资成本,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3.次级类:公允市场价格低于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以内。
4.可疑类:公允市场价格低于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含)-80%之间。
5.损失类:公允市场价格低于投资成本,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在80%(含)以上。
预计损失率=〔(投资成本-公允市场价格)/投资成本〕×100%
(二)对于无法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公允市场价格的,应综合考虑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净资产等因素,以及股权的退出机制安排,整体评价其风险状况和预计损失程度。
1.正常类: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持股净资产总额不低于投资成本;(2)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按约定正常分红;(3)股权具有明确的、有效的退出机制安排。
2.关注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持股净资产总额不低于投资成本;(2)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一般,已不能按约定正常分红;或股权的退出机制不太明确或有效性较弱。
3.次级类:出现下
十、房地产资金监管提取条件?
开发商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的提取,需要资金监管部门审核批准,才能提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