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信托贷款“四三二”原则是什么意思?
信托 公司发放贷款的 房地产 开发项目 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 二级资质 、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0%。简称“四三二”原则。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即土地证,国土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局颁发)。三:代表至少30%的自有资金投资与房地产项目。二:代表开发商资质最低得是2级资质。
二、房地产发票的开具要求?
我们必须交完全款,或者通过金融公司进行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自己购买房子的所有权之后,还要通过自己喝开发商到房管局进行一个过户办理房产证,完成这些过程之后,这个时候才能去开发商那里开发票,以上的环节就是开发票的流程了
三、房地产评估师社保要求?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未明确要求社保信息,因此2020年浙江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可能也不需要社保证明。(具体规定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参考2019年浙江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经济、投资经济、房地产价格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2年;
四、房地产评估师报考要求?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和专业,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五、绍兴市房地产预售要求?
全市范围内2021年5月1日以后新受让的住宅用地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6层及以下建筑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地上主体结构的二分之一以上;
7-11(含)层建筑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地上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11层以上建筑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地上主体结构的四分之一以上。
六、从事房地产的会计有什么要求?
应聘房产行业出纳,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积累:
一、作为房地产企业来说,由于企业性质的特点,对于开发其开发产品----商品房,在进行销售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销售回款方式:
1、现金一次性销售;
2、按揭销售;
3、现金分期付款销售;
4、开发抵房销售
二、由于存在代扣代缴税金的问题,作为出纳是付款的最后一道关口,对于前面环节会计人员漏算了税金的话,在支付之前,还可以通过出纳进行反馈、补扣,这也是房产行业出纳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三、基本财务知识:这条在此不再赘述,与其它行业的要求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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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地产销售外拓性格要求?
市场敏感度要有。对客户的意向分析会很具体和客观,并擅长抓住客户的心理,进行针对性营销
八、做房地产对服装有要求么?
销售员 都有统一的工服 很多售楼处都给做 如果没有工服的话,销售员男的夏天衬衫领带西裤皮鞋,女的最好是套装或衬衫西服裙 有的项目管的不严 女销售员只要不穿无袖衣服和超短裙就可以 策划人员服装一般没规定 服装的问题主要还是看公司的要求 一般单位的人事部对新人会有培训 或者在入职时有专人告诉你 公司的着装规定 如果没有人告诉你可以直接问你的领导或者人事部
九、银监会对信托产品审核的“四三二”标准是怎样的?
“四三二”规定,具体是指地产商必须“项目四证齐全、企业资本金达到30%、开发商二级以上资质”。当时银监会还要求进行总量控制,稳中有降,并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摸底”,下发《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表》,重申“事前审批”制度。
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再次发力,下发《关于做好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银监局逐笔监测3个月以内到期信托项目的预期兑付情况,判断兑付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对房地产信托项目兑付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十、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要求?
一、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施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工作。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房地产转让:买卖;拍卖;抵偿债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等情形,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赠与;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
第九条:房地产在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之间的转移,按照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房地产权属未进行登记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已作他项权登记的房地产,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房屋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房屋分割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按照相应比例同时转让。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地产坐落地点、四至范围和面积;房地产用途;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房地产附属设施、设备情况;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条件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结果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销售行为: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
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八条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拟定房地产市场交易指导价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九条:房地产拍卖机构在拍卖房屋前应当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对所拍卖的房屋进行查询,并将被拍卖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抵押状况和使用现状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举办房地产交易会,举办人应当在交易会举办的三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上 ,因为管理条例一般情况下都是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整体正常结合地方的基本情况制定的,因此地方之间的管理条例会有一定的区别。但是整体的方针政策是不会变的,只有一些地方会有调整。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当地的管理条例进行有关房地产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