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封医调委属于哪个单位管?
不属于任何一个部门管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由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巧、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组成,不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是群众自治组织,其业务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
二、四川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
第四条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公民)基本信息(含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含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现存子女)等。
第五条 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公民)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网上办理生育登记的,上传证件原件照片或扫描件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交登记表完成信息审核。
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上传。
第六条 生育登记实行全程网上或现场登记办理,以网上办理为主。支持“婚育一件事”一次办。
公民通过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关注“健康四川官微”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也可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登记。
第七条 公民网上完成生育登记后,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可直接在线打印,无需加盖电子印章。现场办理完生育登记的,如需《生育登记凭证》可当场领取实体证照。使用《生育登记凭证》时,用注册手机扫描证上二维码进行验证。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可供相关部门调用。
第八条 《生育登记凭证》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日常服务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信息共享中获取的应当登记的信息,应及时登记。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生育登记信息提供给辖区内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婴幼儿照护、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基层工作网络,户籍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育登记校验比对工作,村(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做好信息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育登记及宣传等工作,提高生育登记质量和覆盖率。
第十三条 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入户、入学等挂钩。
生育登记为即时登记,不得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以生育登记为名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
第十四条 公民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进行生育登记的,由生育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在生育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隐匿篡改生育登记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买卖生育登记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9〕7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2021年8月26日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关于启用生育登记“一网通办”服务的通知》(川卫人口家庭函〔2022〕8号)同时废止。
三、国卫医发2017第30号文件?
国卫办医发〔201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商务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提高医疗行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在医疗机构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四、四川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科学把握出生人口态势,精准提供妇幼健康、优生优育的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
第三条 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第四条 办理生育登记的情形:
1.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本条所称夫妻包括再婚夫妻。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生育登记。
第五条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等。
第六条 生育登记实行全程网上登记办理。
公民可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政务服务移动APP或者关注“四川政务服务”“健康四川官微”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也可凭夫妻一方身份证明,在全省任一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登记。公民完成生育登记后,如需《生育服务证》,可直接在线打印。
第七条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指导群众办理生育登记,并及时将生育登记信息提供给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服务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提供相关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 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公安入户、儿童入学、婚检、孕检等挂钩。
第九条 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基层工作网络,户籍地(现居住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生育登记校验比对工作。
第十条 公民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进行生育登记或者不符合生育登记情形办理了生育登记的,由生育登记地的卫生健康部门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生育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隐匿篡改生育登记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买卖生育登记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信息。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开展生育登记及宣传等工作,提高生育登记质量和覆盖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五、发热诊室设置标准?
根据国家《发热门诊建筑装备技术导则(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20〕683号)和《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发热诊室规范化建设方案》(粤卫规划函〔2020〕32号)等相关要求,为指导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规范化建设,强化发热门诊对急性传染性疾病的筛查﹑预警和防控作用,制定本建设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卫生资源分布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的原则统筹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设置。
(二)统一标准。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必须纳入医院总体建设规划,按照统一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新建或升级改造,合理布局。
(三)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建设、监督、指导及管理工作。
(四)平战结合。发热门诊的各类功能用房应具备良好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突发重大疫情等应急状态下全面开放用于发热、传染病病例筛查、留观和诊治等,疫情解除后的平时状态可在保留普通发热病例和感染性疾病诊治等功能的情况下,用于其他相关用途。用于其他相关用途时必须确保必要时能迅速恢复发热门诊应有的功能。
二、建筑设计
(一)发热门诊选址。
1.发热门诊应当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发热门诊设置在独栋建筑内),在规划上避免设置在其他人流密集公共区域的上风向,与普通门(急)诊相对隔离,并宜临近急诊,远离儿科等区域,与其他建筑、公共场所保持一定距离。不具备距离条件的,应设置有实际物理隔离屏障。
2.发热门诊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并间隔合理物理距离,门前应预留足够场地条件以满足患者筛查、转运需求。
3.有条件的发热门诊宜预留室外场地及设备管线条件,为以后快速扩建、转运等提供基础条件。
4.设有发热门诊和发热筛查点的医疗机构、院区主入口和门急诊大厅外应当设置醒目的发热门诊告示与标识,内容应包括接诊范围、发热门诊位置、行走路线及注意事项等,院区内应有引导患者到达发热门诊的明确指示标识,尽量避免发热患者穿越其他建筑,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相交叉。
(二)发热门诊布局。
1.发热门诊应分设患者通道和工作人员通道,各通道应设有醒目标志,并有相应措施防止其他人员误入。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增设清洁物品和污染物品的出入
六、x射线防护的国家标准?
各国针对X射线辐射的防护标准和法规略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国家的X射线防护标准:
1. 美国:美国核管委会(NRC)颁布的《10 CFR 20》系列规章规定了X射线防护标准。
2. 加拿大:加拿大辐射保护局发布的《X射线设备控制规则》(Radiation Protection Regulations for X-ray Equipment)对X射线防护进行规范。
3. 欧盟:欧盟委员会颁布了《非离子辐射人员防护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6/29/Euratom),其中包括X射线防护的规定。
4. 日本:日本政府制定了《放射线防护法》及相关的X射线防护标准。
5. 中国:中国卫生部于2013年颁布的《X射线诊疗设备和保护防护标准》对X射线诊疗设备和保护防护进行了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的X射线防护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不同地区的标准不同,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当地法规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