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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同享服务要另收费吗?

2023年09月12日 06:02:551网络

一、使用同享服务要另收费吗?

收的。

共享虚拟主机需要收费吗?共享虚拟主机需要收费的,当然有小部分服务商会推出免费共享虚拟主机,不过都附带有各类条件。

因此,绝大部分的云服务商推出的共享虚拟主机是需要付费的。当然也有免费的共享虚拟主机,此类产品大多附带植入广告或其他方式,来寻求收入,以便维持云服务商的成本支出。

二、流动人口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1)信息录人和事项办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更新及居住证明办理。

2)扶贫救助:为低收人家庭、贫困人群提供生活救助、提供资金或物资支持。

3)文化体育科普:资助、扶持、推动公益文化、科学知识普及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4)留守儿童、困难儿童服务:采集建立留守儿童、困难儿童基本信息,政府对其提供社会保障,组织文、体等服务内容,引人服务机构,对其心理、物质做特定的帮助服务。

5)法律援助服务:为低收人城乡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6)支教助学服务:对低收人家庭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当地就读所需费用提供支持,资助因病、因困等原因辍学的学生重返校园。

7)就业服务:为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人群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创业知识培训及其他有助于就业和创业的活动。

三、健康服务教育综合服务包括?

 一,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二,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至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三,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戒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四,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五,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六,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

七,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三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三)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流动人口发现居住证记载的信息错误或者居住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更正或者变更。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可以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录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

六、健康教育与健康管理服务对象?

健康管理是从业对群体或个人健康和病症的检测、剖析、评定及其身心健康维护保养和健康教育的专业人员。服务对象关键包括主要是收益颇深的中产阶层、上班族及其城市社区。健康管理者所属的组织、场所包括:第一,传统式的诊疗或健康教育知识系统软件。

包括:1、各个社区卫生服务,疾病控制中心;...

七、健康管理指的是健康服务与管理?

是的,健康管理指的不仅仅是管理更多的时候需要健康管理人员脚踏实地的去做。也就是说,去帮助那些需要我们服务的人群。

目前,国际上对健康管理的含义,存在着不同的视角理解:

公共卫生角度认为:健康管理就是找出健康好危险因素,然后进行连续监测和有效控制;

预防保健角度认为:健康管理就是通过体检早期发现疾病,并做到早诊断及早治疗;

健康体检角度认为:健康管理是健康体检的延伸和扩展,健康体检加检后服务就等于健康管理;

疾病管理角度认为:健康管理就是更加积极主动地筛查与及时诊治疾病。

而我们国家健康管理概念内涵的要素与重点是:健康管理是在健康管理医学理论指导下的医学服务。

我国健康管理与服务的两大支撑点一个是信息技术,另一个是金融保险。

我国健康管理与服务的理念是"病前主动防,病后科学管,跟踪服务不间断"。

我国健康管理的专业人员目前最大任务就是防大病,管慢病,促健康。所以,健康管理不仅仅是管理,还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切实的去维护、服务于广大民众。

八、健康教育服务形式?

①提供健康教育资料,发放印刷资料、播放音像资料等;

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③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④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⑤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等。

九、什么是健康服务?

比如一些药店门口免费的量血压,这就属于健康服务,还比如一些社区定期为孤寡老人检查身体,这也是健康服务。于此类推。

十、健康客服服务流程?

健康管理常用服务流程“五步曲” 中国医学科学院公共卫生学院院长黄建始认为,健康管理常用服务流程一般包括5部分内容:

1.健康管理资料收集 健康管理资料收集是以人群的健康需求为基础,针对健康危险因素按照早发现、早干预的原则来收集个人健康史、家族史、生活方式和精神压力方面的资料并选定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

健康管理体检项目可以根据个人的年龄、性别、工作特点等进行调整。

2.健康评估 通过分析个人健康史、家族史、生活方式、精神压力、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的资料,为服务对象提供一系列的评估报告,提供服务对象健康危险状态的报告。

3.个人健康管理资讯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个人可以得到不同层次的健康咨询服务,可以去健康管理服务中心接受咨询,也可以由健康管理师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解释个人健康信息及健康评估结果及其对健康的影响,制定个人健康管理计划,提供健康指导,制定随访跟踪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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